天下第一足球经理_第62章 讨债(5k大章 求推荐求收藏求打赏)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第62章 讨债(5k大章 求推荐求收藏求打赏) (第2/3页)



    高远环视四周,只见病房里的衣架上挂着老王的衣服和裤子,他走过去,摸了摸裤子口袋,找到了老王的钱包。

    “荷,鼓鼓囊囊钱还不少呢!既然老王还没醒,屋里又没人,我就先拿个十来张,估计也没人知道!”高远一边掏钱一边大声的自言自语。

    “你给我把钱放下!”身后响起了老王的爆喝。

    “呦,醒了啊!”高远乐呵呵的把老王的钱包扔给了他。

    果然,对付守财奴的最好办法还是谈钱!老王和他老婆真是天生一对,两个奇葩!

    老王接住钱包,半秒钟都没耽误就打开查看,生怕高远真的把他的钱给顺走。

    高远笑吟吟的看着老王在那忙活,仿佛在看一个可悲的小丑。

    见钱没少,老王把钱包往枕头下面一塞,怒道:“你到底想要干什么?”

    “我是来催账的”高远说的风轻云淡。

    “催账?催什么账?”

    高远从随身带的包里,拿出一摞厚厚的账单,这是他和高富帅刚刚在医院的自动服务终端上打印出来的,高远看了看,不疾不徐的说道:

    “医药费、诊疗费、护理费、单间病房费……嗯,这是多少个零,看的我眼晕,别着急,我仔细数数啊,我靠!老王,你欠医院的费用已经够在三环买个一居室了!”

    老王面色很不善,色厉内荏的吼道:“我是为球队受的伤!我为球队流过血!这是工伤!高富帅说过医药费的事不用我们管!”

    高远冷冷的道:“你为球队受伤流血,和高富帅有什么关系!”

    “他是球队的投资人,我是球队的教练!我为球队受伤,医药费当然得他来出!”老王理所当然的答道。

    “他是投资人,可是他投的钱在哪?球队账目又在哪?”

    老王突然警觉起来,一脸狐疑的盯着高远,看了好一会,突然桀桀怪笑起来。

    “嘿嘿,我说你小子今天黄鼠狼给鸡拜年,肯定没安什么好心!原来是想打账目和资金的主意啊!告诉你,想从我这把钱弄出来,别做梦了!”

    高远冷笑道:“我从没指望自己能从你手里把钱要回来,不过会有专业的人来向你要的!”

    “什么意思?你要找黑社会暴力讨债?”

    “呵呵,你想什么呢!咱们是法治社会!我说的是,不知道检察院能不能从你那要出把钱搜出来!”

    “检察院?什么检察院?咱们一只破业余球队,检察院怎么会管?”老王纳闷的问道。

    “老王你还真是个法盲啊!今天我来给你普普法!知道什么叫职务侵占罪吗?”

    老王迷惘的摇了摇头,嘴里兀自疑惑道“咱们又不是公司,怎么还有啥职务侵占了?”

    “职务侵占罪,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    咱们球队是注册备案过的社会团体,属于职务侵占犯罪客体中的其他单位;你是球队的教练,同时也是财会人员,属于典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;高富帅的赞助款有多少你心里有数,这绝对够得上刑法里的数额特别巨大。

    职务侵占罪的几个主客观要件都齐全,给你定罪根本都不用检察机关费多大劲调查!你知道你的行为会被如何处罚吗?”

    信息量太大,老王的秃脑袋一时接受不了这么多信息,一边消化着高远传递的信息,一边不由自主的摇了摇头。

    “刑法里明文写着呢: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    你的这种情况,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恶劣,我估计判个十年有期徒刑也就出来了!”

    老王秃脑门上一下渗出了一层白毛冷汗。他是非常贪财,可是胆子却也不大,他只是个蝇营狗苟的小人物,工作时是个街道小学的体育老师,业余时是只破业余队的没证教练,平时贼心不小贼胆不大,要不然也不会再与高远一次又一次的斗法中败下阵来。

    他之所以敢一次又一次坑高富帅的钱,一方面是因为高富帅不在乎,更重要的是因为老王是个法盲!

    一直以来,在他的思维中,绿茵场是块法外之地,泉城星期六球队是他自家的后花园,贪球队的钱能算是侵占集体财物吗?顶多也就是个道德问题,能算犯法吗?

    不得不说,老王的脑回路和鲁迅先生笔下的孔乙己是一样的。

    孔乙己:窃书不能算偷……窃书!……读书人的事,能算偷吗?

    老王:球队的钱不能算贪……侵占!……踢球人的钱,能算贪吗?

    不过老王也不是吓大的,在度过了最初的慌乱之后,他略一思索,冷笑道:“谁说我贪球队的钱了?我那是保管,你有证据吗?小心我告你诽谤啊!”

    “你有账目吗?”高远反问。

    老王的眼珠滴溜溜乱转,思考该怎么回答才对自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